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監理業務

應備證件

  1. 公司或行號登記證明文件。(應符道路交通安全規則第16條規定)
  2. 印章。
  3. 牌證各項異動登記書1式2張。
  4. 原領之新領牌證登記書(車主聯)。
  5. 領用之牌證2面。【牌證損壞者,應將損壞之牌證繳回,缺2碼以內者,得由登記所有人具結辦理,毀損無法辨識者,仍需檢具警察機關報案證明)。】
  6. 牌證遺失者,應檢附警察機關報案證明單。
  7. 代辦人之國民身分證正本。

辦理方式: 櫃台直接辦理

 辦理地點:

高雄市區監理所(1樓):服務電話(07)361-3161轉105、107

旗山監理站:服務電話(07)6613711轉113,11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