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監理業務

應備證件

  1. 公司、行號名義登記:公司、行號主管機關核准登記之公文(公司含登記表)或公司、行號主管機關核發之登記證明書,並應提具財稅機關編配之統一編號。但其繳驗之證明文件為影本者,另繳驗該公司、行號最近一期繳納營業稅證明文件影本。(配衡型堆高機以專門從事營運起重運搬或安裝,並依法登記設立且營業登記項目為機械安裝業或起重工程業為限)。
  2. 牌證登記書1式2張。
  3. 動力機械來歷憑證:海關進出口報單正本(審查完畢影印存檔正本發還)。
  4. 諸元規格資料。
  5. 申請時須加註尺度之相片4張(前、後、左、右各1張)。
  6. 勞動檢查機構核發之檢查合格證明文件(屬職業安全衛生法規定之危險性機械者檢附,審查完畢影印存檔正本發還))(本項不含配衡型堆高機)。
  7. 配衡型堆高機應檢附取得勞動部認可之檢定機構或經國內認證組織認證之檢測實驗室核發之檢測合格證書。
  8. 動力機械裝設安全設備檢查紀錄表正本(得以檢具動力機械協會檢查合格之檢查紀錄表正本),配衡型堆高機安全設備檢查紀錄表另併附送安全設備彩色四視圖及車身號碼資訊(銘牌)相片各1份。
  9. 配衡型堆高機安全設備檢查紀錄表正本 ,應由堆高機相關公、協會等團體,經向主管機關內政部或縣市政府社會局送件申請,經審核通過後,完成立案登記,始取得核發單位資格。
  10. 印章。
  11. 代辦人之國民身分證正本

規費: 牌證規費600元

辦理方式: 櫃台直接辦理

辦理地點: 

高雄市區監理所(2樓):服務電話(07)361-3161轉106

旗山監理站:服務電話(07)6613711轉102、113、114   附註事項  

  1. 申請登記領用牌證者需符合道路交通安全規則第83條規範之動力機械,並以裝有輪式輪胎且方向盤在左側及確實無法使用車輛載運者為限。但中華民國104年12月31日前進口者,其方向盤得非在左側(道安83之1)。
  2. 屬職業安全衛生法規定之危險性機械者,於95年4月15日以前進口者,動力機械來歷憑證得以勞動檢查機構核發之檢查合格證明代替。 
  3. 諸元規格資料應含機械名稱、方向盤位置、廠牌、型式、全長、全寬、全高、軸距、總軸數及總重量(配衡型堆高機以荷重表示),標示全長、寬、高、最遠軸距及各軸間距,尺度單位為公分、重量單位為公噸。 
  4. 動力機械分類:動力機械依其總重量及規格分類(道安第83條3項)
    普通動力機械:總重量42公噸以下且其全長、全寬及全高尺度符合第38條規定大貨車尺度限制之動力機械。
    重型動力機械:總重量逾42公噸但在75公噸以下,或42公噸以下其全長、全寬及全高尺度逾第38條規定大貨車尺度限制之動力機械。
    大型重型動力機械:總重量逾75公噸之動力機械。
    配衡型堆高機:利用槓桿原理,以前輪為支點,於車體後部裝置配重,使與車體前之乘載重量平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