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監理業務

應備證件

  1. 公司或行號登記證明文件。(應符道路交通安全規則第16條規定)
  2. 印章。
  3. 牌證登記書1式2張。
  4. 原領之新領牌證登記書(車主聯)。【原領之新領牌證登記書遺失者,得比照新領牌證檢具動力機械來歷憑證、諸元規格資料及加註尺度之相片4張,或以書面敘明其原領牌證號碼,准予填具切結書,經與監理電腦登載資料核對相符後辦理,並將具結書黏貼於牌證登記書背面以利稽核。】
  5. 牌證異動登記書。
  6. 勞動檢查機構核發之檢查合格證明文件(屬勞工安全衛生法規定之危險性械者檢附,審查完畢影印存檔正本發還)。
  7. 動力機械裝設安全設備檢查紀錄表正本(得以檢具動力機械協會檢查合格之檢查紀錄表正本)。
  8. 牌證遺失者,應檢附警察機關報案證明單。
  9. 代辦人之國民身分證正本

規費: 號牌規費600元

辦理方式: 櫃台直接辦理

 辦理地點:

高雄市區監理所(2樓):服務電話(07)361-3161轉106

旗山監理站:服務電話(07)6613711轉113,11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