資料處理中
一、抄錄或複製檔案,如涉及著作權事項,應依著作權法及其相關規定辦理。二、申請人閱覽或抄錄檔案,應保持檔案資料完整性,如有發生下列情形者,承辦單位得停止其閱覽或抄錄;其涉及刑事責任者,移送該管檢察機關偵 辦:(一)添註、塗改、更換、抽取、圈點或污損檔案。(二)拆散已裝定完成之檔案。(三)以其他方法破壞檔案或變更檔案內容。(四)擅自將檔案帶離指定處所。(五)擅自進入檔案作業或保管處所。
一、抄錄或複製檔案,如涉及著作權事項,應依著作權法及其相關規定辦理。
二、申請人閱覽或抄錄檔案,應保持檔案資料完整性,如有發生下列情形者,
承辦單位得停止其閱覽或抄錄;其涉及刑事責任者,移送該管檢察機關偵
辦:
(一)添註、塗改、更換、抽取、圈點或污損檔案。
(二)拆散已裝定完成之檔案。
(三)以其他方法破壞檔案或變更檔案內容。
(四)擅自將檔案帶離指定處所。
(五)擅自進入檔案作業或保管處所。
檔案應用申請書及填表須知可逕至本所網站下載專區(首頁/下載專區/檔案應用資訊/相關文件下載)下載使用。
檔案應用係指民眾向各機關申請閱覽、抄錄或複製檔案及機關提供應用之相關作業及程序,包括檔案應用申請、申請審核及回覆、準備檔案、閱覽抄錄或複製檔案、還卷及檔案應用統計事項。
應用檔案須助理人員伴隨者,應事先申請並經核准後方得進入閱覽場所,因助理人員並非獨立之申請人,自無須另行收費。
申請應用檔案,應備有本人照片之有效身分證明文件,申請人不能親自辦理者、得委任辦理、如係意定代理者,並應提出委任書:如係法定代理者,應敘明其關係:未成年人應由定代理人代為辦理。
有關其費用悉依檔案管理局所訂「檔案閱覽抄錄複製收費標準」收取,並請向本所秘書室出納人員繳納相關費用。
一、依檔案法第18條:檔案有下列情形之ㄧ者,各機關得拒絕申請:(一)有關國家機密者。(二)有關犯罪資料者。(三)有關工商秘密者。(四)有關學識技能檢定及資格審查之資料者。(五)有關人事及薪資資料者。(六)依法令或契約有保密之義務者。(七)其他為維護公共利益或第三人之正當權益者。二、申請之方式或要件不齊備,未能補正或屆期未補正者,依法逕行駁回申請。
一、依檔案法第18條:檔案有下列情形之ㄧ者,各機關得拒絕申請:
(一)有關國家機密者。
(二)有關犯罪資料者。
(三)有關工商秘密者。
(四)有關學識技能檢定及資格審查之資料者。
(五)有關人事及薪資資料者。
(六)依法令或契約有保密之義務者。
(七)其他為維護公共利益或第三人之正當權益者。
二、申請之方式或要件不齊備,未能補正或屆期未補正者,依法逕行駁回申請。
為便利民眾了解全國檔案資訊,可至檔案管理局之「機關檔案目錄查詢網」網址 :(https://near.archives.gov.tw) ,民眾可不受時間及地點限制,經由全國檔案目錄資訊單一查詢窗口,隨時上網查詢。
依據檔案法施行細則規定:「檔案應用,以提供複製品為原則。」準此,得提供民眾申請應用。
有關檔案應用事項,可依檔案法及其施行細則、行政程序法、政府資訊公開法及國家機密保護法等相關法令規定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