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監理業務

應備證件

  1. 公司或行號登記證明文件。(應符道路交通安全規則第16條規定)。(配衡型堆高機以專門從事營運起重運搬或安裝,並依法登記設立且營業登記項目為機械安裝業或起重工程業為限)。
  2. 印章。
  3. 牌證各項異動登記書1式2張。
  4. 原領之新領牌證登記書(車主聯)。
  5. 讓渡證明文件(轉讓變更登記時檢附)。【讓渡證明應詳實記載轉讓動力機械之牌證號碼、雙方公司、行號登記名稱、統一編號、地址等資料及蓋妥大小印章。】
  6. 勞動檢查機構核發之檢查合格證明文件(屬職業安全衛生法規定之危險性機械者檢附,審查完畢影印存檔正本發還) (本項不含配衡型堆高機)。【轉讓變更登記者,所檢附之勞動檢查合格證明,須為受讓人名稱。】
  7. 配衡型堆高機應檢附取得勞動部認可之檢定機構或經國內認證組織認證之檢測實驗室核發之檢測合格證書。【轉讓變更登記者,所檢附之檢測合格證明,須為受讓人名稱。】
  8. 警察機關報案證明單(動力機械牌證失竊時檢附)。
  9. 代辦人之國民身分證正本。
  10. 動力機械轉讓時,應由受讓人向公路監理機關申請變更登記(應至原或新登記所有人設籍所在地之監理機關辦理)。

辦理方式: 櫃台直接辦理

 辦理地點:

高雄市區監理所(1樓):服務電話(07)361-3161轉105、107

旗山監理站:服務電話(07)6613711轉102、113、11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