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監理業務

應備證件:

  1. 汽(機)車過戶登記申請書1式2份。
  2. 原汽車新領牌照登記書(機車免附)。
  3. 行車執照正本。
  4. 新、舊車主身份證件:
    • 新、舊車主雙方身分證正本或軍人身分證正本或僑民居留證正本。
    • 公司應繳驗公司、行號主管機關核准登記之公文(公司含登記表)或公司、行號主管機關核發之登記證明書,並應提具財稅機關編配之統一編號;其繳驗之證明文件為影本者,另繳驗該公司行號最近1期繳納營業稅證明文件影本。
    • 非車輛所有人親自辦理者,除繳驗第1項證明文件外,尚須檢附新、舊車主雙方有效之駕駛執照或全民健康保險卡或護照等第2證明文件,及代辦人身分證,但車輛所有人有效之駕駛執照或全民健康保險卡或護照等證明文件得以經法院或民間公證人認證文件代替之。
  5. 新、舊車主印章(本人得簽名)。
  6. 以新車主名義投保,有效期限須滿30日以上之強制汽車責任保險保險證。
  7. 先繳清當年度(1月1日至12月31日)及前年度積欠的牌照稅、燃料費及違規罰鍰。

 

規費:

汽車行車執照費新台幣200元。

機車行車執照費新台幣150元。

注意事項: 

  1. 汽車出廠10年以上、機車出廠5年以上,應先至監理機關辦理臨時檢驗合格(非環保排氣檢驗),惟距最近一次檢驗(定檢或臨檢)合格日,汽車3個月內、機車4個月內者免驗;汽車逾行車執照指定檢驗日期者,需先辦理定期檢驗。
  2. 設定動產擔保者,須先辦理塗銷登記。
  3. 自用大貨車及大客車請按照大型車輛牌照審核規定辦理。
  4. 營業車輛應按運輸業有關規定辦理。
  5. 新領牌照登記書或行照遺失,可同時辦理補發手續。
  6. 汽車新領牌照後,1個工作日內暫停辦理過戶登記(領牌日不算)。
  7. 車主未滿18歲,請攜帶法定監護人身分證正本及監護人開具之同意書。
  8. 個人名義申領自用小貨車牌照者:
    • 須檢附有效之小型車以上駕照(若為手排車須領有手排駕照方得駕駛),且職業須為農、漁、畜牧、養殖、家庭手工藝 、木工、水泥工、油漆工、鐵工、清潔工、水電工、固定攤販、環保、推(挖)土工等行業,每人限領乙付牌照。
    • 辦理時應檢附所從事行業之職業工會出具之證明文件或實際從事農、漁、畜牧、養殖、種植花卉土地所有權狀或船舶登記、牧場、園藝、林場登記證明文件,攤販則限由市場管理機關開具有案攤販證明。
    • 若因無法提供所屬職業公會證明文件之流動工人,可由當事人檢具切結書。
    • 實際從事農或幫農,如無法檢附土地所有權狀,可提具直系血親或配偶名義之土地所有權狀影本,及戶籍謄本或國民身分證、戶口名簿等證明文件。
  9. 公司、行號申領自用小貨車牌照者:公司、行號領用自用小貨車牌照者,須受最近2個月營業額之限制,請注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