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便民服務

報考資格

申請人應符合下列資格

  • 道路交通安全規則第64條
  • 身心障礙者報考汽車及機車駕駛執照處理要點

申請大型重型機車考照資格請見

應備證件

  1. 國民身分證;大陸地區人民、香港或澳門居民應檢附經許可停留或居留6個月以上之證明(件)、有效之駕駛執照(以上均為正本)。
  2. 汽車或機車駕駛執照登記書(經體格檢查、體能測驗合格。申請輕型或普通重型機車駕駛執照考驗者,免辦體能測驗)。
  3. 本人最近2年內拍攝之1吋光面素色背景脫帽五官清晰正面半身彩色相片3張,並不得使用合成相片。(辦理汽車學習駕駛證照片3張)。
  4. 以自備車(含改裝車)報考者須攜帶有效之汽車或機車行車執照。
  5. 身心障礙手冊(證明)。
  6. 報考普通小型車者須攜帶學習駕駛證:
    1. 個別報名:需持滿3個月。
    2. 團體報名(駕訓班):需持滿35天,並應檢附結業證明。

報考流程

  1. 至醫院體檢取得駕駛執照登記書(俗稱體檢表)
  2. 申請身心障礙鑑定
  3. 由本所安排駕駛執照考驗(筆試及路試)
註:
依據道路交通安全規則第65條:聽覺功能障礙、聲音功能或語言功能障礙應考人並得以手語方式進行筆試。 考生如有此項需求,可洽高雄市政府社會局安排手語翻譯服務,並於申請身心障礙鑑定時一併提出。

身心障礙鑑定申請方式

  • 採電話預約,請來電07-3613161轉分機205安排鑑定時程
  • 申請人可依報考資格一節先自行評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