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監理業務

應備證件

  1. 公司、行號名義登記:公司、行號主管機關核准登記之公文(公司含登記表)或公司、行號主管機關核發之登記證明書,並應提具財稅機關編配之統一編號。但其繳驗之證明文件為影本者,另繳驗該公司、行號最近一期繳納營業稅證明文件影本。
  2. 牌證登記書1式2張。
  3. 動力機械來歷憑證:海關進出口報單正本(審查完畢影印存檔正本發還)。
  4. 諸元規格資料。(諸元規格資料應含機械名稱、方向盤位置、廠牌、型式、全長、全寬、全高、軸距、總軸數及總重量,標示全長、寬、高、最遠軸距及各軸間距,尺度單位為公分、重量單位為公噸。)
  5. 加註尺度之相片4張(前、後、左、右各1張)。
  6. 勞動檢查機構核發之檢查合格證明文件(屬勞工安全衛生法規定之危險性機械者檢附,審查完畢影印存檔正本發還)。
  7. 動力機械裝設安全設備檢查紀錄表正本(得以檢具動力機械協會檢查合格之檢查紀錄表正本)。
  8. 印章。
  9. 代辦人之國民身分證正本

規費: 牌證規費600元

辦理方式: 櫃台直接辦理

 辦理地點: 

高雄市區監理所(2樓):服務電話(07)361-3161轉106

旗山監理站:服務電話(07)6613711轉113,114   附註事項  

  1. 申請登記領用牌證者需符合道路交通安全規則第83條規範之動力機械,並以裝有輪式輪胎且方向盤在左側及確實無法使用車輛載運者為限。但中華民國104年12月31日前進口者,其方向盤得非在左側(道安83之1)。
  2. 屬勞工安全衛生法規定之危險性機械者,於95年4月15日以前進口者,動力機械來歷憑證得以勞委會勞動檢查機構核發之檢查合格證明代替。 
  3. 動力機械分類:動力機械依其總重量及規格分類(道安第83條3項)
    普通動力機械:總重量42公噸以下且其全長、全寬及全高尺度符合第38條規定大貨車尺度限制之動力機械。
    重型動力機械:總重量逾42公噸但在75公噸以下,或42公噸以下其全長、全寬及全高尺度逾第38條規定大貨車尺度限制之動力機械。
    大型重型動力機械:總重量逾75公噸之動力機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