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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應備證件:1.車主身分證件:(1)個人名義登記:國民身分證正本(或軍人身分證或僑民居留證)。(2)公司、行號名義登記:公司、行號主管機關核准登記 之公文(公司含登記表)或公司、行號主管機關核發之登記證明書,並應提具財稅機關編配之統一編號。但其繳驗之證明文件為影本者,另繳驗該公司、行號最近一期繳納營業稅證明文件影本。(3)機關、學校或團體名義登記:機關、學校或團體正式證明文件,並提具財稅機關編配之統一編號。(4)以執行業務者名義登記:該執行業務者負責人身分證影本及執業證明文件 或所屬公會出具之證明,並提具統一編號編配通知書。2.印章。3.失竊註銷異動登記書車主聯。4.原領之汽(機)車新領牌照登記書車主聯。5.警察機關車輛尋獲證明單。6.車牌(未尋獲者免附)。7.經檢驗合格之汽(機)車新領牌照登記書二張。8.強制汽車責任保險保險證(保險有效期間須滿30日以上)。二、規費:1.檢驗費:大型車600元,小型車450元,拖車450元,機車200元。2.號牌費:汽車600元,未滿550cc之各型機車300元,550cc以上大型重型機車400元,拖車400元。3.行車執照費:汽(拖)車200元,機車150元(機車燃料費另計)。三、注意事項:1.車輛應經檢驗合格。2.有違規案件及積欠之使用牌照稅、燃料使用費應先結清,另應同時結清當年期使用牌照稅、燃料使用費。 3.有申請臨時牌照者須繳回臨時牌照。4.營業車、自用大型車、自用小貨車及其他受管制車輛,另依各該相關規定辦理。5.需先辦妥「車輛尋獲註銷」登記。
一、應備證件:1.車主身分證件:(1)個人名義登記:國民身分證正本(或軍人身分證或僑民居留證)。(2)公司、行號名義登記:公司、行號主管機關核准登記 之公文(公司含登記表)或公司、行號主管機關核發之登記證明書,並應提具財稅機關編配之統一編號。但其繳驗之證明文件為影本者,另繳驗該公司、行號最近一期繳納營業稅證明文件影本。(3)機關、學校或團體名義登記:機關、學校或團體正式證明文件,並提具財稅機關編配之統一編號。(4)以執行業務者名義登記:該執行業務者負責人身分證影本及執業證明文件 或所屬公會出具之證明,並提具統一編號編配通知書。2.印章。3.刊登催告買受人過戶啟事之完整報紙二份或郵局送達之存證信函正本(含送達回執證明)。二、規費:免費。三、注意事項:1.如有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或積欠使用牌照稅、汽車燃料使用費者,請先結清;凡於繳納上述稅費後之一個月內申辦者,請攜帶當期收據。2.刊登報紙催告過戶啟事或向郵局辦理存證信函(須送達),逾七日後,如買受人仍不辦理過戶登記,即由原車主(出賣人)辦理不過戶註銷登記手續。3.自用大客、貨車及營業車不得辦理此項業務。4.登報啟事須刊登實際所有人姓名或公司行號名稱(含統一編號),於申辦拒不過戶註銷登記時,必須切結提供實際所有人完整國民身分證號碼,方可辦理。5..非本人親自辦理者,另須檢附代辦人國民身分證正本。6.汽車之牌照若已繳銷或因吊銷、註銷、停駛而繳回監理所,或已辦理報廢者,得依強制汽車責任保險法第21條第2項規定終止該保險契約,欲辦理強制汽車責任保險退費者,請逕洽原投保之保險公司,或至派駐於本所(或本所苓雅監理站)保險服務櫃臺辦理(收件)。
一、應備證件:1.車主身分證件:(1)個人名義登記:國民身分證正本(或軍人身分證或僑民居留證)。(2)公司、行號名義登記:公司、行號主管機關核准登記 之公文(公司含登記表)或公司、行號主管機關核發之登記證明書,並應提具財稅機關編配之統一編號。但其繳驗之證明文件為影本者,另繳驗該公司、行號最近一期繳納營業稅證明文件影本。(3)機關、學校或團體名義登記:機關、學校或團體正式證明文件,並提具財稅機關編配之統一編號。(4)以執行業務者名義登記:該執行業務者負責人身分證影本及執業證明文件或所屬公會出具之證明,並提具統一編號編配通知書。2.行車執照。3.號牌二面。二、規費:免費。三、注意事項:1.如有違章、欠稅費應先結清(如在最近一個月內繳納者,請檢附收據)。2.停駛不得超過一年,逾期逕行註銷牌照處分。3.非本人親自辦理者,另須檢附代辦人國民身分證正本。4.汽車之牌照若已繳銷或因吊銷、註銷、停駛而繳回監理所,或已辦理報廢者,得依強制汽車責任保險法第21條第2項規定終止該保險契約,欲辦理強制汽車責任保險退費者,請逕洽原投保之保險公司,或至派駐於本所(或本所苓雅監理站)保險服務櫃臺辦理(收件)。
一、汽車在未領有正式牌照前,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應申請臨時牌照:駛往海關驗關繳稅。駛往公路監理機關接受新領牌照前檢驗。買賣試車時。因出售或進口由甲地駛往乙地時。准許過境之外國汽車。二、領用期限:依前條第一款至第三款申領者,均不得超過五日。但有正當理由申請再領者,各以一次為限。依前條第四款申領者,得視行程需要核定。但在同一省市不得超過一五日。准許過境之外國汽車,應由入境之公路監理機關核發臨時牌照,最多不得超過三個月,並於出境時繳回。
一、汽車在未領有正式牌照前,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應申請臨時牌照:
二、領用期限:
一、申請三付以下自用小貨車牌照者,經公路監理機關核有需要,得免審查營業額發給牌照。二、申領自用小貨車第四付牌照者,應提供最近二個月營業額之稅單或最近一年營業額稅單平均計算,每滿新臺幣五十萬元,准予發給牌照一付(稅單提具正本)。但同時申領自用大貨車牌照者,其營業額應與其領用之第二付以上自用大貨車牌照一併計算。三、汽車買賣業辦理自用小貨車過戶登記者,無需審查營業額。四、新成立之公司、行號尚無法取得最近二個月營業證明或原公司、行號計畫擴充業務,其最近二個月營業額無法達到規定標準者,為適應需要申請自用小貨車多輛者,應檢具證明(如登記資本額、增資證明、新攬工程或業務合約書或營運計畫書等)並敘明理由,經公路監理機關查核屬實後,核發牌照。
一、應備證件:1.車主身分證件:(1)個人名義登記:國民身分證正本(或軍人身分證或僑民居留證)。(2)公司、行號名義登記:公司、行號主管機關核准登記之公文(公司含登記表)或公司、行號主管機關核發之登記證明書,並應提具財稅機關編配之統一編號。如係以公司、行號之聯絡處、辦事處或通信處名義登記者,除應憑總公司、行號之證明外,亦應提具總公司、行號之財稅機關編配之統一編號。但其繳驗之證明文件為影本者,另繳驗該公司、行號最近一期繳納營業稅證明文件影本。(3)機關、學校或團體名義登記:機關、學校或團體正式證明文件,並提具財稅機關編配之統一編號。(4)以執行業務者名義登記:該執行業務者負責人身分證影本及執業證明文件或所屬公會出具之證明,並提具統一編號編配通知書。2.印章。3.強制汽車責任保險保險證。(保險有效期間須滿30日以上)4.牌照繳銷異動登記書 (如遺失應附切結書)。5.原領之汽(機)車新領牌照登記書車主聯(如遺失應附切結書)。6.汽(機)車新領牌照登記書二張。二、規費:1.檢驗費:大型車新臺幣600元,小型車新臺幣450元,拖車新臺幣450元,機車新臺幣200元。2.號牌費:汽車新臺幣600元,未滿550cc之各型機車新臺幣300元,550cc以上大型重型機車新臺幣400元,拖車新臺幣400元。3.行車執照費:汽(拖)車新臺幣200元,機車新臺幣150元(機車燃料費另計)。三、注意事項:1.有違規案件及積欠之牌照稅、燃料費應先結清,另應同時結清當年期牌照稅、燃料費。2.有申請臨時牌照者須繳回臨時牌照。3.有動保設定車輛重領牌照時須檢附債權人同意書。4.營業車、自用大型車、自用小貨車及其他受管制車輛,另依各該相關規定辦理。5. 車輛檢驗合格後一個月內須向檢驗之公路監理單位申領牌照,逾期應重新驗車,並再繳納檢驗規費。
個人從事如附表之行業,並領有小型車以上之有效駕駛執照者,得檢具下列證明文件之一,申領自用小貨車牌照一付:一、所從事行業之職業工會出具之證明文件。二、無固定僱主之流動工人應繳附所屬職業工會證明文件,如無法提出證明者,申領人應繳驗國民身分證正本及切結書。三、實際從事農、漁、畜牧、養殖、種殖花卉園藝者,應檢附土地所有權狀或船舶登記、牧場、園藝、林場登記證明。申領者如無法提具本人之土地所有權狀者,依下列方式辦理:1.提具其直系血親或其配偶名義之土地所有權狀影本及戶籍謄本或國民身分證、戶口名簿等證明文件。2.經政府機關證明之耕地租約或記載權利種類為農育權設定及他項權利證明書。3.申領人經查證其配偶及配偶之父母無領用自用小貨車牌照,申領人得以其配偶父母之農地為幫農身分領用自用小貨車牌照。四、攤販限由市場管理機關開具有案攤販證明。五、個人名義同時申領自用大貨車、自用小貨車牌照者,僅得擇一辦理。下列行業,得依前項規定申領小貨車牌照:序號、職業類別、行業1.農:自耕農、半自耕農、佃農、幫農、自佃農、農牧業、僱農、農民、花農、佃耕、種花、農事雜工、蔬菜、稻作、種果樹、林業、雜糧、農耕、園藝。2.畜牧養殖:養牛、養豬、養羊、養漁、養蝦、養九孔、養雞、養鴨、養鵝、養兔、養蚵、養殖、養蜂。 3.漁:漁民、漁夫、捕漁、漁業、什漁。4.家庭手工:藤類加工、竹類加工、編織工。5.木工:傢俱工、裝璜工、板模工、雕刻工。6.水泥工:泥水工、土水工、泥水匠、大理石工、磨石工。7.油漆工:噴漆工。8.鐵工:亞鉛工、鉗工、車床工、銑床工。9.水電工:水電技工、電焊工、冷凍工、空調維修工、氣焊工、水工、電工、電氣修理工、鑿井工。10.攤販:小販、賣魚、賣肉、賣菜等。11.環保:舊貨買賣業。12.推挖土工:推土機工、挖土機工。13.其他 清潔工:、蛋類加工、餐飲業。
一、應備證件:1.車主身分證件:(1)個人名義登記:國民身分證正本(或軍人身分證或僑民居留證)。(2)公司、行號名義登記:公司、行號主管機關核准登記 之公文(公司含登記表)或公司、行號主管機關核發之登記證明書,並應提具財稅機關編配之統一編號。但其繳驗之證明文件為影本者,另繳驗該公司、行號最近一期繳納營業稅證明文件影本。(3)機關、學校或團體名義登記:機關、學校或團體正式證明文件,並提具財稅機關編配之統一編號。(4)以執行業務者名義登記:該執行業務者負責人身分證影本及執業證明文件 或所屬公會出具之證明,並提具統一編號編配通知書。2.印章。3.行車執照。4.原領之汽(機)車新領牌照登記書車主聯。5.警察機關車輛失竊證明單。二、規費:免費。三、注意事項:1.如有違章、欠稅費應先結清(如在最近一個月內繳納者,請檢附收據)。2.有動產擔保設定者,請先塗銷設定後,再行辦理。3.非本人親自辦理者,另須檢附代辦人國民身分證正本。4.汽車之牌照若已繳銷或因吊銷、註銷、停駛而繳回監理所,或已辦理報廢者,得依強制汽車責任保險法第21條第2項規定終止該保險契約,欲辦理強制汽車責任保險退費者,請逕洽原投保之保險公司,或至派駐於本所(或本所苓雅監理站)保險服務櫃臺辦理(收件)。
車輛失竊向警方報案後,車主未曾自動辦理失竊註銷手續者,於車輛尋獲時,應檢附警方尋獲證明單依尋獲部分之勾記或說明,處理方式如下:1.整車(含車牌尋獲者),經臨時檢驗確認車身或車身號碼未被變造,則無需辦理註銷再重領新牌。2.車輛尋獲時已無號牌,經臨時檢驗確認車身或引擎號碼未被變造,則予以遺失換牌辦理。3.車輛尋獲時,如其車身或引擎號碼已被變造,則辦理尋獲註銷。
有,停駛期間不得超過一年,一年內隨時可申請復駛,逾期逕行註銷牌照處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