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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車主死亡,如何辦理車輛繼承過戶?
    • 點擊數:5677

    一、應備證件:

    (一)汽車:

    1.繼承人國民身分證正本(或軍人身分證)。委託代辦過戶者,除應檢附代辦人身分證正本外,應另檢附繼承人有效之駕照、健保卡、護照或身心障礙證明等證明文件正本。

    2.遺產稅完(免)稅證明或不計入遺產總額證明書(應註記車號)。

    3.財產協議分割證明書或法院認證書或家族會議決議書或拋棄繼承權同意書。

    4.原領之汽車新領牌照登記書車主聯。

    5.行車執照。

    6.新車主投保之強制汽車責任保險保險證(保險有效期間須滿30日以上)。

    7.印章。

    (二)機車:

    1.繼承人國民身分證正本(或軍人身分證)。委託代辦過戶者,除應檢附代辦人身分證正本外,應另檢附繼承人有效之駕照、健保卡、護照或身心障礙證明等證明文件正本。

    2.遺產稅完(免)稅證明或不計入遺產總額證明書(應註記車號,但普通重型機車以下得免列入)。

    3.財產協議分割證明書或法院認證書或家族會議決議書或拋棄繼承權同意書。

    4.行車執照。

    5.新車主投保之強制汽車責任保險保險證(保險有效期間須滿30日以上)。

    6.印章。

    二、規費:

    汽車行車執照費新臺幣200元,機車行車執照費新臺幣150元。

    三、注意事項:

    1.如有違章、欠稅費應先結清,並應先繳清當年期稅費(如在最近一個月內繳納者,請檢附繳納收據)。

    2.車輛已逾行照指定檢驗日期者,應先檢驗合格。

    3.禁止異動或有動產擔保設定者,均應依規定先行撤銷或塗銷。

    4.車主未滿十八歲請攜帶監護人同意書暨監護人身分證正本。

    5.汽車出廠10年以上(機車出廠5年以上),須先至公路監理機關辦理臨時檢驗合格。惟距最近1次檢驗(定檢或臨檢)合格日,3個月內者免驗(機車為4個月)。

  • 如何辦理車輛過戶?
    • 點擊數:4072

    一、應備證件:

    1.新舊車主雙方身分證件:

    (1)個人名義登記:國民身分證正本(或軍人身分證或僑民居留證)。委託代辦過戶者,除應檢附代辦人身分證正本外,應另檢附新舊車主雙方有效之駕照、健保卡、護照或身心障礙證明等證明文件正本。

    (2)公司、行號名義登記:公司、行號主管機關核准登記之公文(公司含登記表)或公司、行號主管機關核發之登記證明書,並應提具財稅機關編配之統一編號。如係以公司、行號之聯絡處、辦事處或通信處名義登記者,除應憑總公司、行號之證明外,亦應提具總公司、行號之財稅機關編配之統一編號。但其繳驗之證明文件為影本者,另繳驗該公司、行號最近一期繳納營業稅證明文件影本。

    (3)機關、學校或團體名義登記:機關、學校或團體正式證明文件,並提具財稅機關編配之統一編號。

    (4)以執行業務者名義登記:該執行業務者負責人身分證影本及執業證明文件 或所屬公會出具之證明,並提具統一編號編配通知書。

    2.原領之汽車新領牌照登記書車主聯(機車免附)。

    3.行車執照。

    4.新車主投保之強制汽車責任保險保險證(保險有效期間須滿30日以上)。

    5.蓋妥雙方印章之過戶登記書。

    二、規費:

    .汽車行車執照費新臺幣200元,機車行車執照費新臺幣150元。

    三、注意事項:

    1.如有違章、欠稅費應先結清,並亦須繳清當年期稅費(如在最近一個月內繳納者,請檢附繳納收據)。

    2.車輛已逾行照指定檢驗日期者,應先檢驗合格。

    3.禁止異動或有動產擔保設定者,均應依規定先行註銷或塗銷。

    4.車主未滿十八歲請攜帶監護人同意書暨監護人身分證正本。

    5.汽車出廠10年以上(機車出廠5年以上),須先至公路監理機關辦理臨時檢驗合格。惟距最近1次檢驗(定檢或臨檢)合格日,3個月內者免驗(機車為4個月)。

    6.車輛如曾失竊後尋獲,須經實車查驗合格。

    7.營業車、自用大型車、自用小貨車及其他受管制車輛,另依各該相關規定辦理。

  • 車輛已不堪使用應如何辦理報廢手續?
    • 點擊數:360

    一、應備證件:
    1.車主身分證件:
    (1)個人名義登記:國民身分證正本(或軍人身分證或僑民居留證)。
    (2)公司、行號名義登記:公司、行號主管機關核准登記 之公文(公司含登記表)或公司、行號主管機關核發之登記證明書,並應提具財稅機關編配之統一編號。但其繳驗之證明文件為影本者,另繳驗該公司、行號最近一期繳納營業稅證明文件影本。
    (3)機關、學校或團體名義登記:機關、學校或團體正式證明文件,並提具財稅機關編配之統一編號。
    (4)以執行業務者名義登記:該執行業務者負責人身分證影本及執業證明文件 或所屬公會出具之證明,並提具統一編號編配通知書。
    2.行車執照。
    3.號牌(遺失者請附警察機關遺失證明單)。
    二、規費:免費。
    三、注意事項:
    1.如有違章、欠稅費應先結清(如在最近一個月內繳納者,請檢附收據)。
    2.報廢之車輛,不得再行申請登記檢驗領照使用。
    3.環保署廢車回收專線:0800-085-717。
    4.非本人親自辦理者,另須檢附代辦人國民身分證正本。
    5.汽車之牌照若已繳銷或因吊銷、註銷、停駛而繳回監理所,或已辦理報廢者,得依強制汽車責任保險法第21條第2項規定終止該保險契約,欲辦理強制汽車責任保險退費者,請逕洽原投保之保險公司,或至派駐於本所(或本所苓雅監理站)保險服務櫃臺辦理(收件)。

  • 車輛報廢後,車體如何處理及申請回收獎勵金?
    • 點擊數:320

    廢車可交由環保署特約之廢車回收單位回收,洽詢專線:0800-085717;回收獎勵金之申請亦洽詢該專線。

  • 行照遺失,如何申請補發?
    • 點擊數:297

    一、應備證件:
    1.車主身分證件:
    (1)個人名義登記:國民身分證正本(或軍人身分證或僑民居留證)。
    (2)公司、行號名義登記:公司、行號主管機關核准登記 之公文(公司含登記表)或公司、行號主管機關核發之登記證明書,並應提具財稅機關編配之統一編號。但其繳驗之證明文件為影本者,另繳驗該公司、行號最近一期繳納營業稅證明文件影本。
    (3)機關、學校或團體名義登記:機關、學校或團體正式證明文件,並提具財稅機關編配之統一編號。
    (4)以執行業務者名義登記:該執行業務者負責人身分證影本及執業證明文件 或所屬公會出具之證明,並提具統一編號編配通知書。
    2.印章。
    3.強制汽車責任保險保險證(保險有效期間須滿30日以上)。
    二、規費:
    汽車新臺幣200元,機車新臺幣150元。
    三、注意事項:
    1. 如有違章、欠稅費應先結清(如在最近一個月內繳納者,請檢附收據)。
    2. 汽車及大型重型機車已逾指定檢驗日期者,應先辦理檢驗合格。
    3. 非本人親自辦理者,另須檢附代辦人國民身分證正本。

  • 我不住在戶籍地址,可以申請住居所或就業處所(通信地址)嗎?應如何辦理?
    • 點擊數:235

    可以,相關規定如下:

    一、申請增設「住居所或就業處所地址」者,可親自或委託他人臨櫃辦理,亦可採通信、傳真及電子郵件方式,向公路監理機關申請。採通信、傳真及電子郵件方式辦理者,應附身分證正反面;委託他人窗口辦理者,受託人另應備其身分證明文件以供查驗。

    二、住居所或就業處所地址不得為未實際居住之「郵政信箱」或「託他人代收轉郵件之地址」。

    三、申請對象限定以個人名義登記之汽、機車牌照者,公司行號不得增設。

    四、各項通知單及行政文書經以住居所、就業處所地址郵寄後,已符合完成行政程序法第72條送達處所之規定。

    五、車輛辦理過戶手續時,原登記之住居所或就業處所地址即自行失效。

    六、住居所或就業處所地址如有變更或取消應再提出申請。

  • 汽車所有人名稱或地址變更,如何辦理變更?
    • 點擊數:183

    一、應備證件:
    1.車主身分證件:
    (1)個人名義登記:國民身分證正本(或軍人身分證或僑民居留證)。
    (2)公司、行號名義登記:公司、行號主管機關核准登記 之公文(公司含登記表)或公司、行號主管機關核發之登記證明書,並應提具財稅機關編配之統一編號。但其繳驗之證明文件為影本者,另繳驗該公司、行號最近一期繳納營業稅證明文件影本。
    (3)機關、學校或團體名義登記:機關、學校或團體正式證明文件,並提具財稅機關編配之統一編號。
    (4)以執行業務者名義登記:該執行業務者負責人身分證影本及執業證明文件或所屬公會出具之證明,並提具統一編號編配通知書。
    2.幼童車、校車、救護車及營業車之車主名稱、地址變更,需附主管機關同意函。
    3.印章(變更地址者免附)。
    4.行車執照。
    5.原領之汽車新領牌照登記書車主聯(自用小型汽車、機車或小型汽車附掛之拖車免)。
    6.強制汽車責任保險證(保險有效期間需滿30日以上)。
    二、規費:
    地址變更,如需換照者,繳納規費新臺幣50元;如須補發行照者,汽車繳納規費新臺幤200元、機車繳納規費新臺幤150元。
    三、注意事項:
    1.如有欠稅費應先結清(如在最近一個月內繳納者,請檢附收據)。
    2.汽車如逾行照指定檢驗日期者,應先經檢驗合格。
    3.有動保設定者應檢附債權人同意書(變更地址者免)。
    4.非本人親自辦理者,另須檢附代辦人國民身分證正本。

  • 我的車已經辦理報廢登記,可以再重新申領牌照嗎?
    • 點擊數:158

    不可以,報廢之汽車,不得再行申請登記檢驗領照使用。

  • 停駛中之車輛可以再辦理繳銷或報廢嗎?
    • 點擊數:152

    是的,停駛中之車輛可至公路監理單位辦理繳銷或報廢登記。

  • 公司、行號結束營業(歇業)如何辦理名下車輛過戶?
    • 點擊數:141

    一、應備證件:

    1.新舊車主雙方身分證件:

    a.新車主:

    (1) 個人名義登記:國民身分證正本(或軍人身分證或僑民居留證)。委託代辦過戶者,除應檢附代辦人身分證正本外,應另檢附新車主有效之駕照、健保卡、護照或身心障礙證明等證明文件正本。

    (2) 公司、行號名義登記:公司、行號主管機關核准登記之公文(公司含登記表)或公司、行號主管機關核發之登記證明書,並應提具財稅機關編配之統一編號。如係以公司、行號之聯絡處、辦事處或通信處名義登記者,除應憑總公司、行號之證明外,亦應提具總公司、行號之財稅機關編配之統一編號。但其繳驗之證明文件為影本者,另繳驗該公司、行號最近一期繳納營業稅證明文件影本。

    (3) 機關、學校或團體名義登記:機關、學校或團體正式證明文件,並提具財稅機關編配之統一編號。

    (4) 以執行業務者名義登記:該執行業務者負責人身分證影本及執業證明 文件或所屬公會出具之證明,並提具統一編號編配通知書。

    b.舊車主:主管機關之歇業證明(函)、負責人身分證正本及印章。

    2.印章。

    3.原領之汽車新領牌照登記書車主聯(機車免附)。

    4.行車執照。

    5.新車主投保之強制汽車責任保險保險證(保險有效期間須滿30日以上)。

    二、規費:汽車行車執照費新臺幣200元,機車行車執照費新臺幣150元。

    三、注意事項:

    1.如有違章、欠稅費應先結清,並應先繳清當年期稅費(如在最近一個月內繳納者,請檢附繳納收據)。

    2.車輛已逾行照指定檢驗日期者,應先檢驗合格。

    3.禁止異動或有動產擔保設定者,均應依規定先行註銷或塗銷。

    4.車主未滿十八歲請攜帶監護人同意書暨監護人身分證正本。

    5.汽車出廠10年以上(機車出廠5年以上),須先至公路監理機關辦理臨時檢驗合格。惟距最近1次檢驗(定檢或臨檢)合格日,3個月內者免驗(機車為4個月)。

    6.營業車、自用大型車、自用小貨車及其他受管制車輛,另依各該相關規定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