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應備證件:
1.車主身分證件:
(1)個人名義登記:國民身分證正本(或軍人身分證或僑民居留證)。
(2)公司、行號名義登記:公司、行號主管機關核准登記之公文(公司含登記表)或公司、行號主管機關核發之登記證明書,並應提具財稅機關編配之統一編號,如係以公司、行號之聯絡處、辦事處或通信處名義登記者,除應憑總公司、行號之證明外,亦應提具總公司、行號之財稅機關編配之統一編號。但其繳驗之證明文件為影本者,另繳驗該公司、行號最近一期繳納營業稅證明文件影本。
(3)機關、學校或團體名義登記:機關、學校或團體正式證明文件,並提具財稅機關編配之統一編號。
(4)以執行業務者名義登記:該執行業務者負責人身分證影本及執業證明文件或所屬公會出具之證明,並提具統一編號編配通知書。
2.印章。
3.汽車及550cc以上之大型重型機車號牌2面、機車號牌1面。(號牌遺失者,須檢附警察機關報案證明文件,如汽車及550cc以上之大型重型機車號牌遺失1面者,另1面應同時繳還)。
4.行車執照
5.原領之汽(機)車新領牌照登記書車主聯(自用小型汽車、機車或小型汽車附掛之拖車免附)。
6.強制汽車責任保險保險證。(保險有效期間須滿30日以上)
二、規費
1.實車查核者免費;但已屆或逾定期檢驗合併辦理者,檢驗費:大型車新臺幣600元,小型車新臺幣450元,拖車新臺幣450元,機車新臺幣200元。
2.號牌費:汽車新臺幣600元,未滿550cc之各型機車新臺幣300元,550cc以上大型重型機車新臺幣400,拖車新臺幣400元。
3.如已屆行照(使用證)有效日期,換發行照(使用證)費:汽(拖)車新臺幣200元。
三、注意事項:
1.如有積欠違章、稅費應先結清(如在最近一個月內繳納者,請檢附收據)。
2.車輛應檢驗合格。
3.有動保設定車輛重領牌照時須檢附債權人同意書。
4.非車主本人親自辦理者,另須檢附代辦人國民身分證正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