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應備證件:
1.新車主:
(1)個人名義登記:國民身分證正本(或軍人身分證或僑民居留證)。委託代辦過戶者,除應檢附代辦人身分證正本外,應另檢附新車主有效之駕照、健保卡、護照或身心障礙證明等證明文件正本。
(2)公司、行號名義登記:公司、行號主管機關核准登記 之公文(公司含登記表)或公司、行號主管機關核發之登記證明書,並應提具財稅機關編配之統一編號。如係以公司、行號之聯絡處、辦事處或通信處名義登記者,除應憑總公司、行號之證明外,亦應提具總公司、行號之財稅機關編配之統一編號。但其繳驗之證明文件為影本者,另繳驗該公司、行號最近一期繳納營業稅證明文件影本。
(3)機關、學校或團體名義登記:機關、學校或團體正式證明文件,並提具財稅機關編配之統一編號。
(4)以執行業務者名義登記:該執行業務者負責人身分證影本及執業證明文件或所屬公會出具之證明,並提具統一編號編配通知書。
2.舊車主:流當證明、當舖商業登記證明文件影本、最近一期繳納營業稅證明文件影本暨負責人身分影本、大小章。
3.原領之汽車新領牌照登記書車主聯(機車免附)。
4.行車執照。
5.新車主投保之強制汽車責任保險保險證(保險有效期間需滿30日以上)。
6.新車主印章。
二、規費:
汽車行車執照費新臺幣200元,機車行車執照費新臺幣150元。
三、注意事項:
1.如有違章、欠稅費應先結清,並應先繳清當年期稅費(如在最近一個月內繳納者,請檢附繳納收據)。
2.車輛已逾行照指定檢驗日期者,應先檢驗合格。
3.禁止異動或有動產擔保設定者,均應依規定先行註銷或塗銷。
4.號牌遺失者應附警方報案證明,並以當鋪名義辦理繳銷。
5.如無行車執照或新領牌照登記書(機車免),得由當鋪切結辦理補發手續。
6.車主未滿十八歲請攜帶監護人同意書暨監護人身分證正本。
7.汽車出廠10年以上(機車出廠5年以上),須先至公路監理機關辦理臨時檢驗合格。惟距最近1次檢驗(定檢或臨檢)合格日,3個月內者免驗(機車為4個月)。
8.計程車流當之異動登記限辦繳銷,且須有行車執照及汽車新領牌照登記書,始得辦理。
9.其他營業車、自用大型車、自用小貨車及其他受管制車輛,另依各該相關規定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