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監理業務

貨櫃及貨車裝載整體超長、超寬、超高、超重之物品應依據道路交通安全規則第八十、八十一、八十二條之 規定,填具申請書,繪製裝載圖,向起運地或車籍所在地公路監理機關申請核發臨時通行證,憑證行駛。

應備文件 

  • 申請書。 
  • 裝載圖。 
  • 投保強制汽車責任保險之證明。 
  • 貨車裝載整體物之相片或整體物規格(圖樣)證明文件1份。

注意事項 

  • 申請車輛應依規定檢驗合格。 
  • 整體物以一物申請一案。
  • 臨時通行證申請有限期限一次最長六個月。申請各項條件均無異動時,可於通行證到期前1個月內檢具下列文件申請續發(需郵寄請附回郵): 
    1. 原核發臨時通行證影本
    2. 投保強制汽車責任保險證影本
    3. 若為專案申請(及曾報送公路局或高速公路局或相關審查機關核准有案者,請再檢附原核准函影本1份予以佐證)(※影本請加註與正本相符字樣並加蓋公司及負責人印章。)。
  • 申請條件超過交通部公路局授權逕行核發範圍時,應備申請書及裝載圖,並須另附車輛車籍資料(出廠證明)、裝載物品相片及承運合約書影本。 

交通部公路局授權由各監理機關逕行核發超長、超寬、超高、超重整體物臨時通行證之行駛及條件: 

  • 車輛須為裝載單一不可分割之整體物品,裝載後車輛尺寸及重量合於下列者: 
    1. 如車輛載重、總聯結重等超過其車輛牌照登記書所核定者,其能有較大型之貨車載運較為安全者,應請業者改用較大型車輛載運為宜。
    2. 寬度3公尺以下。
    3. 高度4.2公尺以下。
    4. 半聯結車超長2公尺以下,大貨車超長車長40%以下。
    5. 經車輛型式安全審驗之大貨車裝載後總重不得超過核定之總重、半聯結車裝載後之總聯結載重不得超過曳引車及半拖車核定之總聯結載重。
    6. 未經車輛型式安全審驗之大貨車、曳引車聯結半拖車之半聯結車,裝載後總重依道路交通安全附件11之規定辦理。
  • 應遵守行駛條件: 
    1. 超尺度部分應懸掛明顯標誌及閃光燈。
    2. 限行時間:除上午7時至9時、下午5時至7時禁止行駛外,其餘時間均可行駛,惟雨天須加派有閃燈之前導車及後護車,否則通行證無效。
    3. 限速:30公里╱小時(含)以下。

裝載整體物品之汽車行駛於高速公路之規定 

裝載後長度超過第 38 條第 1 項第 1 款規定(即不得超過車尾)、重量超過前項第 2 款規定(即不得超過行 照登記核定長度總重或總聯結重量),寬度超過 3.25 公尺,高度超過 4.2 公尺者,接受申請之公路監理 機關 應先洽經高速公路管理機關認可後,始得核發通行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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