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貨櫃及貨車裝載整體超長、超寬、超高、超重之物品應依據道路交通安全規則第八十、八十一、八十二條之規定,填具申請書,繪製裝載圖,向起運地或車籍所在地公路監理機關申請核發臨時通行證,憑證行駛。
應備文件
注意事項
交通部公路局授權由各監理機關逕行核發超長、超寬、超高、超重整體物臨時通行證之行駛及條件:
裝載整體物品之汽車行駛於高速公路之規定
裝載後長度超過第 38 條第 1 項第 1 款規定(即不得超過車尾)、重量超過前項第 2 款規定(即不得超過行 照登記核定長度總重或總聯結重量),寬度超過 3.25 公尺,高度超過 4.2 公尺者,接受申請之公路監理 機關 應先洽經高速公路管理機關認可後,始得核發通行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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