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到主要內容區塊
跳到主要內容區塊
載入中

資料處理中

監理業務

廠商貨主運送危險物品,應依據道路交通安全規則第八十四條之規定,備具相關文件向起運地或車籍所在地 公路監理機關申請核發臨時通行證,該臨時通行證應隨車攜帶之,其交由貨運業者運輸者,應會同申請,並責令駕駛人依規定之運輸路線及時間行駛。

應備文件

  • 道路運送計畫書。 
  • 中文之安全資料表(有效期3年內,並加蓋生產廠商或申請(貨主)廠商或運輸公司之公司及負責人印章)1份。 
  • 危險物品屬於行政院環保署公告之毒性化學物質,檢附「毒性化學物質許可證」。 
  • 申請廠商(貨主)公司、行號主管機關核准登記之公文(公司含登記表)影本1份。 

     

注意事項

  • 申請車輛應依規定檢驗合格。
  • 道路交通安全規則第84條第4項:輕型機車不得裝載危險物品,重型機車裝載液化石油氣之淨重未逾六十公斤及罐槽車以外之貨車裝載危險物品之淨重未逾下列數量者,得不適用第一項第一款至第七款規定:氣體五十公斤、液體一百公斤、固體二百公斤者(均免申請)。 

運輸路線相關規定

表格下載參考法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