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請學習駕照證 當 script 無法執行變更字級大小時,IE6請利用鍵盤按住Alt鍵 + V → X → (G)最大(L)較大(M)中(S)較小(A)小,來選擇適合您的文字大小,而IE7或Firefox瀏覽器則可利用鍵盤Ctrl + (+)放大(-)縮小來改變字型大小 A- A A+ line facebook twitter plurk 當 script 無法執行友善列印時可至 [檔案] / [列印] print 身分證明:須年滿十八歲,並具有下列證明文件之一: 本國國民:應持有國民身分證、軍人身分證或其他有效之駕駛執照。 臺灣地區無戶籍之國民、外國人、大陸地區人民、香港或澳門居民,應檢附經許可停留或居留6個月以上之證明(件)。 各國外交官員及眷屬:除檢具職員證外,須具有外交部所發申請報考駕駛執照之公函。 填妥之普通(職業)汽車駕駛執照登記書一份(須經公立醫院或公路監理機關指定之醫院體格檢查、體能測驗合格,並於1年有效期間內)。 相片1張(本人最近2年內拍攝之1吋光面素色背景脫帽五官清晰正面半身彩色相片)。 規費: 紙本100元 電子50元 高雄市汽車學習駕駛時間及路線:依據本所106年6月9日高市監驗字第10060046345號及高雄市政府警察局100年1月3日高市警法字第1000000289號函 學習駕駛時段:每日除7時至9時、17時至19時禁止行駛外,其他時段,如無特殊規定,均得使用之。 市民教練車自行學習駕駛路線:可使用本所及轄下駕訓班道路駕駛路線作學習(應由領有學習車類駕照之汽車駕駛人在旁指導監護)。 學習駕駛時段如遇工務單位施工,(如拓寬、加鋪瀝青、挖埋管線等)應遵照工務單位管制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