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監理業務
  • 身分證明:須年滿十八歲,並具有下列證明文件之一: 
    1. 本國國民:應持有國民身分證、軍人身分證或其他有效之駕駛執照。
    2. 臺灣地區無戶籍之國民、外國人、大陸地區人民、香港或澳門居民,應檢附經許可停留或居留6個月以上之證明(件)。
    3. 各國外交官員及眷屬:除檢具職員證外,須具有外交部所發申請報考駕駛執照之公函。
  • 填妥之普通(職業)汽車駕駛執照登記書一份(須經公立醫院或公路監理機關指定之醫院體格檢查、體能測驗合格,並於1年有效期間內)。
  • 相片1張(本人最近2年內拍攝之1吋光面素色背景脫帽五官清晰正面半身彩色相片)。
  • 規費:
    1. 紙本100元
    2. 電子50元
  • 高雄市汽車學習駕駛時間及路線:依據本所106年6月9日高市監驗字第10060046345號及高雄市政府警察局100年1月3日高市警法字第1000000289號函
    1. 學習駕駛時段:每日除7時至9時、17時至19時禁止行駛外,其他時段,如無特殊規定,均得使用之。
    2. 市民教練車自行學習駕駛路線:可使用本所及轄下駕訓班道路駕駛路線作學習(應由領有學習車類駕照之汽車駕駛人在旁指導監護)。
    3. 學習駕駛時段如遇工務單位施工,(如拓寬、加鋪瀝青、挖埋管線等)應遵照工務單位管制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