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監理業務

應備文件(一式四份):

  • 申請書 1 份 。 (可於下載專區/申辦表格/文件下載/運輸業管理下載)  
  • 土地所有權狀影本 1 份 。 (如屬租用或借用者,須另附契約書,租用或借用契約所定年限應為2年以上20年以下;租用或借用公有地者,得依該公有地主管機關限制規定辦理,惟不得少於1年。土地所有人同意書及地主身份證影本 1 份) 
  • 最近3個月內土地使用分區證明書 1 份 。 ( 非都市計劃區免附) 
  • 停車處所位置圖 1 份 。 
  • 土地複丈成果圖 1 份 (請先至地政機關辦理「鑑界」,會勘時辦理「指界」)。 
  • 當地縣市政府同意設置文件 1 份 。 
  • 公司、商業主管機關核准登記公文 1 份 (含變更登記表)。
  • 該業同業公會核發有效會員證影本 1 份 。
  • 設置計畫書:其內容應包括設置地點、停車場面積、停車種類、設施配置圖說、平面關係圖及現況照片4張以上。 
  • 會勘紀錄表 1 份 。(會勘時由本所提供)

注意事項:

  • 土地使用分區證明請向當地縣市政府申請。 
  • 土地租約或借約之使用期限應為2年以上20年以下。
  • 如係本市公共設施保留地應附臨時建築許可證(向高雄市政府工務局申請)及經所屬公會簽證之切結書。
  • 停車場出入口不得設置於下列區域內。但經適當交通工程改善,並由當地直轄市、縣(市)政府確認無妨礙交通安全或其他疑慮者,不在此限: 
    1. 道路交岔分叉路口、圓環、平交道、消防隊、公共消防栓、公共汽車招呼站及加油站10公尺內。
    2. 學校、戲院門前兩側30公尺內。
    3. 其他有妨礙附近道路交通之虞者。
  • 隸屬本市者,依規定函請高雄市政府相關局處、業者、土地所有權人擇期按會勘紀錄表項目會勘,並拍照存證。如屬外縣市轄區者,依規定函轉當地縣市政府及公路監理機關審查及勘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