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監理業務
應備文件
  • 汽車運輸業籌設申請書一份。
  • 申請人身分證正反面影本一份。
注意事項 一、須具有充分經營財力及合於規定車輛、站場設備:
本市汽車運輸業各相關公、工會目錄
業別 資本額 車輛數
公路汽車客運業 新台幣一億元以上 全新大客車五十輛以上。
市區汽車客運業 新台幣一億元以上 全新大客車五十輛以上。
遊覽車客運業專辦交通車業務 新台幣一仟萬元以上 七年以內大客車三十輛以上。
遊覽車客運業 新台幣五仟萬元以上 全新大客車三十輛以上。
小客車租賃業 甲種:新台幣五仟萬元以上
乙種:新台幣五佰萬元以上
丙種:新台幣五佰萬元以上
甲種:全新小客車或小客貨兩用車合計一百輛以上
乙種:全新小客車或小客貨兩用車合計十輛以上。
小貨車租賃業 新台幣五佰萬元以上 全新小貨車或小客貨兩用車合計十輛以上。
汽車貨運業 新台幣二仟五佰萬元以上 全新貨車二十輛以上,並得視營運需要購置聯結車併同貨車計算。
汽車貨運業專辦搬家業務 新台幣一仟萬元以上 全新貨車八輛以上,並得視營運需要購置聯結車併同貨車計算
汽車貨櫃貨運業 新台幣三仟萬元以上 全新曳引車十五輛以上全新半拖車三十輛以上。
汽車路線貨運業 新台幣五仟萬元以上 全新大貨車三十輛以上,並得視營運需要購置聯結車併同貨車計算。

二、經核准後,應於核定期限(六個月)內籌備完竣申報立案,並得於期滿前申請延期一次六個月。
三、丙種小客車租賃業以提供租賃期一年以上之小客車或小客貨兩用車為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