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監理業務

一、停、歇業

  • 應備文件: 
    1. 申請書(格式不拘)一份。
    2. 股東或合夥人同意書(股份有限公司為會議紀錄)一份。
    3. 汽車運輸業營業執照正本。
    4. 公司、行號主管機關核准登記之公文(公司含登記表)影本。
  • 注意事項: 
    1. 公司全部營業車輛均已出售或經吊銷、繳銷、註銷牌照者始可辦理停、歇業。其辦理停業者,停業期間不可超過一年。
    2. 經核准後,持許可停、歇業公文至商業主管機關辦理停、歇業登記。

二、復業

  • 應備文件: 
    1. 申請書 1 份 。
    2. 股東或合夥人同意書 1 份 (股份有限公司為董事會議事錄及簽到表)。
    3. 停車場設置(或租借)資料 1 份 。
    4. 設立汽車修理廠辦理汽車修護或委託汽車修理業代辦之(租約至少 1 年)。
  • 注意事項:
     經許可復業後,應於二個月辦妥主事務所及停車場租借事宜,及向商業主管機關辦理復業手續後,檢具相關文件及購車證明,報請核備,並領回汽車運輸業營業執照同時申報開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