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牌照註銷仍繼續行駛道路應補繳汽車燃料使用費,補繳期限至4月30日止

分類公告訊息
公告日期113-04-12 14:47
公告單位高雄市區監理所-秘書室
內容

高雄市區監理所表示,依規定車輛如不使用,可辦理報停、報廢、繳銷、註銷等手續,燃料費繳至前一日止,另汽車燃料使用費徵收及分配辦法第6條第4項規定,已辦理報停、報廢、繳銷、註銷、吊銷牌照之車輛經查獲違規使用道路者,除依法處罰外,車輛所有人並應以自用車費額補繳自報停、報廢、繳銷、註銷、吊銷牌照之日起至最後一次違規日止之汽車燃料使用費。

高雄市區監理所表示,該所於3月底對已辦理報停、報廢、繳銷、註銷、吊銷牌照之車輛仍繼續行駛道路者寄發補繳汽車燃料使用費通知書(雙掛號),繳納期限至113年4月30日止。

收到補繳通知書可持單至金融機構、郵局、超商臨櫃繳納,或透過電話語音(412-1366或41-1366,服務代碼169#)、監理服務網(https://www.mvdis.gov.tw)或手機下載「監理服務APP」等多元方式繳納。

 

承辦單位:企劃及裁罰科

聯絡人:蔡淑敏科長

聯絡電話:07-3613161分機40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