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車主請注意~車輛不使用或棄置≠車輛報廢!!

分類公告訊息
公告日期113-04-03 14:19
公告單位高雄市區監理所-秘書室
內容

人從出生到死亡皆須於戶政機關辦理相關登記,而基於維護道安與車籍管理,車輛亦然!新車自上路始,除需先至公路監理機關領用牌照外,期間若遇有變更或至該車無使用需求時,也需至公路監理機關辦理相關登記。高雄市區監理所指出,部分車主不論係因車輛老舊不堪使用、修理成本高或已無使用需求,而將車體隨意棄置,誤以為只要將車牌拔除,即為車輛報廢,未善盡持有管理義務,至公路監理機關辦理「車籍報廢登記」;甚至,有些不僅未辦理車籍報廢登記,還將該車牌照非法移至他車使用,以為借屍還魂一牌多用可省稅費,殊不知此舉經查獲,無論是移用他車牌照或被移用牌照之車輛,都會被處全年應納稅額2倍罰鍰!!

高雄市區監理所表示,若車輛不使用,車主可至「監理服務網」點選汽機車/行照及牌照/車牌報廢及繳銷申請,線上登記後10日內將車輛號牌寄回或繳回高雄市區監理所高雄市楠梓區德民路71號,即可輕鬆完成報廢!車輛報廢登記時,該車所有的欠稅、費、違規等,即須結繳完畢,若報廢後隨意棄置車體,經相關單位查處,將會衍伸出其他罰則喔!

高雄市區監理所提醒,車輛登記報廢完成,將無法再重新領牌行駛於道路!廢棄車體若無妥善回收處理,恐成「路霸」影響市容,且易成道安問題,請車主勿以身試法!車輛報廢相關疑問歡迎電洽用路人服務專線0800-231-035。

承辦單位:車輛管理科

聯絡人:陳明智科長

聯絡電話:07-3613161分機10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