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酒後不駕車,幸福平安歸

分類公告訊息
公告日期113-02-07 09:48
公告單位高雄市區監理所-運輸管理科-第二股
內容

春節將至,朋友相會、家人聚餐,適量飲酒助興,但酒後勿駕車。所謂酒駕,就是在受到酒精影響下,仍然從事動力交通車輛的駕駛行為,根據目前的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規定,只要呼氣酒精濃度達 0.15(mg/L),或是血液酒精濃度達 0.03,便違反酒駕規範,除了罰款外,車輛會移置保管並且吊扣汽車牌照2年、吊扣或吊銷駕駛執照,還要上道路交通安全講習課程。

此外駕駛汽機車經測試檢定吐氣所含酒精濃度達每公升零點二五毫克或血液中酒精濃度達百分之零點零五以上,年滿十八歲之同車乘客處新臺幣六千元以上一萬五千元以下罰鍰。另我國刑法規定酒駕者吐氣所含酒精濃度,達每公升0.25毫克;或血液中酒精濃度達百分之0.05以上時,還會移送法辦。 

高雄市區監理所呼籲,聚餐時以茶代酒,健康又平安,喝酒必請代駕或搭乘計程車、大眾運輸工具,以免損失更大。請尊重生命,愛惜家庭。

承辦單位:駕駛人

聯絡人:何明勇科長

聯絡電話:07-361-3161分機20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