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職稱:約僱五等職務代理人。
二、名額:1名(備取2名,候用期間3個月,自甄選結果確定之翌日起算)。
三、資格條件:
(一)國內外專科以上學校畢業者,或高級中等學校畢業並具有與擬任工作性質相當之訓練6個月以上或2年以上之經驗者。
(二)具備小型車以上汽車檢驗員證。
(三)認真負責、品格端正,具服務熱忱及主動學習者。
(四)嫻熟電腦操作及文書處理能力者。
(五)具公路監理相關工作經驗尤佳。
(六)無行政院與所屬中央及地方各機關約僱人員僱用辦法第4條第1項應迴避僱用、公務人員任用法第28條第1項各款情形。
(七)無公務員服務法第14、15條不得為之之情事。
(八)大陸地區人民經許可進入臺灣地區者,依臺灣地區及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第21條規定,除法律另有規定外,需在臺灣地區設有戶籍滿10年以上。
四、工作項目:
(一)協助辦理車輛考、檢驗及其他公路監理相關業務。
(二)其他臨時交辦事項。
五、工作地址:本所(高雄市楠梓區德民路71號)。
六、報名方式:
(一)本職缺月支報酬為約僱五等280薪點(折合新臺幣37,800元),僱用期間為自113年3月4日起至114年1月23日止,但本所留職停薪人員如提前回職復薪則僱用至回職復薪前一日止,代理原因消失或期限屆滿應即予解僱,不得以任何理由要求留用或救助。
(二)採掛號郵寄報名方式,意者請檢附公務人員履歷表(如附,請填寫簡要自述,表末簽章),最高學歷影本(如為高級中等學校畢業者,請併附具有與本職缺工作性質相當之訓練6個月以上或2年以上之經驗之證明文件)、國民身份證正反面影本於113年2月5日前一律以掛號郵寄(郵戳為憑,恕不接受本人親送,逾期或證件不齊者不予受理)至高雄市楠梓區德民路71號人事室收(信封請註明應徵技士職務代理人),所有證件影本請以A4紙張列印。
(三)符合資格者擇優另行通知面試,不符資格或未獲錄取者恕不另行通知亦不退件。
(四)應徵相關問題請洽陳小姐07-3613161分機862;業務相關問題請洽07-3613161分機10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