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徵才-約僱五等職務代理人

  • 資料來源:高雄市區監理所-人事室
  • 聯絡人:陳小姐
  • 聯絡資訊:07-3613161分機862
  • 公告期限:113-02-05 23:59
分類公告訊息
公告日期113-01-30 13:27
公告單位高雄市區監理所-人事室
內容

一、職稱:約僱五等職務代理人。

二、名額:1名(備取2名,候用期間3個月,自甄選結果確定之翌日起算)。

三、資格條件:

(一)國內外專科以上學校畢業者,或高級中等學校畢業並具有與擬任工作性質相當之訓練6個月以上或2年以上之經驗者。

(二)具備小型車以上汽車檢驗員證。

(三)認真負責、品格端正,具服務熱忱及主動學習者。

(四)嫻熟電腦操作及文書處理能力者。

(五)具公路監理相關工作經驗尤佳。

(六)無行政院與所屬中央及地方各機關約僱人員僱用辦法第4條第1項應迴避僱用、公務人員任用法第28條第1項各款情形。

(七)無公務員服務法第14、15條不得為之之情事。

(八)大陸地區人民經許可進入臺灣地區者,依臺灣地區及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第21條規定,除法律另有規定外,需在臺灣地區設有戶籍滿10年以上。

四、工作項目:

(一)協助辦理車輛考、檢驗及其他公路監理相關業務。

(二)其他臨時交辦事項。

五、工作地址:本所(高雄市楠梓區德民路71號)。

六、報名方式:

(一)本職缺月支報酬為約僱五等280薪點(折合新臺幣37,800元),僱用期間為自113年3月4日起至114年1月23日止,但本所留職停薪人員如提前回職復薪則僱用至回職復薪前一日止,代理原因消失或期限屆滿應即予解僱,不得以任何理由要求留用或救助。

(二)採掛號郵寄報名方式,意者請檢附公務人員履歷表(如附,請填寫簡要自述,表末簽章),最高學歷影本(如為高級中等學校畢業者,請併附具有與本職缺工作性質相當之訓練6個月以上或2年以上之經驗之證明文件)、國民身份證正反面影本於113年2月5日前一律以掛號郵寄(郵戳為憑,恕不接受本人親送,逾期或證件不齊者不予受理)至高雄市楠梓區德民路71號人事室收(信封請註明應徵技士職務代理人),所有證件影本請以A4紙張列印。

(三)符合資格者擇優另行通知面試,不符資格或未獲錄取者恕不另行通知亦不退件。

(四)應徵相關問題請洽陳小姐07-3613161分機862;業務相關問題請洽07-3613161分機10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