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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2年燃料費催繳期限至113年1月2日止

分類公告訊息
公告日期112-12-01 10:18
公告單位高雄市區監理所-秘書室
內容

因忙碌忘記繳汽車燃料使用費的車主請留意,高雄市區監理所已寄發112年度催繳通知書,來不及繳費的車主將收到催繳通知書,繳納期限至113年1月2日止。

高雄市區監理所提醒您,車主未依規定繳納汽車燃料使用費,超過限繳日將會依公路法第75條規定處以新臺幣300至3,000元罰鍰及移送強制執行。

收到催繳通知書可持單至金融機構、郵局、超商臨櫃繳納,或透過電話語音、監理服務網或手機下載「監理服務APP」、「e-Bill全國繳費網APP」以金融卡、信用卡等多元方式繳納。 

承辦單位:企劃及裁罰科

聯絡人:蔡淑敏科長

聯絡電話:07-3613161分機40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