資料處理中
有關其費用悉依檔案管理局所訂「檔案閱覽抄錄複製收費標準」收取,並請向本所秘書室出納人員繳納相關費用。
閱覽抄錄之時間點起算應以檔案交付申請者至檔案交還櫃檯為止,其中間所有使用過程均應包含在內。
申請應用檔案,應詳閱閱覽須知,並至機關檔案目錄查詢網(http://near.archives.gov.tw/),查詢檔案名稱及檔號後,依作業程序詳填申請書,親自送持或書面通訊方式送達本所。經本所審查檔案內容得以提供者,及發出書面審核通知書,申請人再依所約定的時間至本所檔案閱覽室應用檔案
一般民眾、法人、機關團體或其代理人、委任人,均得依本所受理檔案應用作業要點之規範,填具「檔案應用申請書」申請應用本所檔案資料。
申請應用機關檔案並無年齡限制,惟未成年人申請應用本所檔案,應由其法定代理人為之。
申請應用之檔案,不得攜出指定閱覽處所,並應於當日歸還;其未能於當日應用完畢者,本所承辦人應於檔案應用簽收單上註記應用情形後先行辦理還卷,並與申請人約定擇期再調閱應用。
依檔案法規定自受理日起(有不合規定或資料不全者自申請人補正之日起算)30日內將審核結果以書面通知。
檔案申請駁回,民眾並未真正到場使用檔案,故無預繳費用情形產生。
依政府資訊公開法第9條第2項規定「外國人,以其本國法令未限制中華民國國民申請提供其政府資訊者為限,亦得依本辦法請求之。」故本所檔案之提供外國人應用,適用該法條規定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