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車輛辦理報廢登記 監理機關報您知!

  • 公告期限:109-10-30 17:35
分類政令宣導
公告日期108-10-31 17:35
公告單位高雄市區監理所-車輛管理科
內容王小姐有輛汽車,因老舊已不堪使用,不知道該如何辦理報廢登記?車體又該如何處理?
高雄市區監理所所長陳崑山表示,按道路交通安全規則第30條規定,汽車報廢,應向公路監理機關辦理報廢登記,並同時將牌照繳還。當車輛老舊或毀損不堪使用時,可檢附車主身分證件、行照、車牌、代辦人身分證至公路監理機關,繳清車輛所積欠之使用牌照稅、汽車燃料使用費及交通違規罰鍰後,辦理車輛報廢。
高市所提醒您!有關報廢車體之拖吊處理,則可交由行政院環境保護署認可之環保回收機構回收,並可領取回收獎勵金。
民眾可至該所網頁 (網址:https://khcmv.thb.gov.tw/監理業務/汽機車/車輛牌照/報廢) 參閱報廢資訊,如有相關問題可電洽07-3613161轉分機118,將有專人為您解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