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車輛使用各項燈光要注意,避免影響用路人及受罰

  • 公告期限:110-02-06 14:35
分類政令宣導
公告日期109-02-06 14:35
公告單位高雄市區監理所-車輛管理科
內容駕駛汽車時車上有各種燈光提供了照明、警示、識別等重要的功能,但燈光使用時機要謹慎也切勿改裝,以免影響到其他用路人及受罰。
遠光燈:夜間會車時,或同向前方一百公尺內有車輛行駛,應使用近光燈。遠光燈光源亮度較近光燈來的強,照射角度也較高而照的遠,容易直照向駕駛的眼睛而導致視線炫光,易發生車禍,非特殊需要請勿開啟。建議駕駛人留意車輛儀表若亮起了藍色標示號燈,即可能不小心開啟了遠光燈。
前後霧燈:在視線不佳的雨、霧氣候中,透過黃色光的前霧燈及紅色光的後霧燈,增加車輛的能見度,提醒前後方來車,同時道路交通安全規則第109條第1項第4款規定「非遇雨、霧時,不得使用霧燈。」。在非雨霧時裡用霧燈,除了高亮度易造成其他駕駛人眼睛的不適、疲勞,也恐觸「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42條規定處罰汽車駕駛人新臺幣1200元以上3600元以下罰鍰。
另外,高雄市區監理所陳崑山所長特別提醒車主,現在車輛儀表符號隨科技愈來愈多種,多認識及了解燈號顯示涵義,可以幫助車主知道車輛開啟了何種燈光及安全警告訊息。更想瞭解更多交通安全宣導,可上高雄市區監理所官網(https://khcmv.thb.gov.tw/),或粉絲專頁(https://www.facebook.com/kcmvfans/)關注高市所的最新動態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