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註銷車輛仍繼續使用道路者,燃料費補繳期限至4月30日止。

  • 公告期限:110-05-30 13:51
分類政令宣導
公告日期110-04-30 13:51
公告單位高雄市區監理所-企劃及裁罰科
內容  車輛如不使用,可辦理報停、報廢、繳銷、註銷等手續,燃料費繳至前一日止,當年(季)如有多繳的部分則可按日退費。
  但汽車燃料使用費徵收及分配辦法第6條第4項亦規定:「已辦理報停、報廢、繳銷、註銷、吊銷牌照之車輛經查獲違規使用道路者,除依法處罰外,……,車輛所有人並應以自用車費額補繳自報停、報廢、繳銷、註銷、吊銷牌照之日起至最後一次違規日止之汽車燃料使用費。……。」
  高雄市區監理所於3月底對已辦理報停、報廢、繳銷、註銷、吊銷牌照之車輛仍繼續行駛道路者寄發雙掛號補繳通知書,繳納期限至4月30日止。
  高雄市區監理所所長陳崑山提醒您,收到催繳通知書可持單至金融機構、郵局、超商臨櫃繳納,或透過電話語音、監理服務網或手機下載「監理服務APP」等方式繳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