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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5任總統、副總統與第10屆立法委員選舉日期為109年1月11日(六),屆時請事業單位依法給假

  • 公告期限:108-05-12 10:53
分類公告訊息
公告日期108-04-12 10:53
公告單位高雄市區監理所-人事室
內容中央選舉委員會公布第15任總統、副總統與第10屆立法委員選舉日期為109年1月11日(星期六),屆時請事業單位依法給假,以保障勞工投票權益。
為利勞工行使投票權,本部前以107年11月8日勞動條3字第1070131460號公告指定旨揭選舉日為勞動基準法第37條第1項所定應放假日,當日出勤勞工之工時、工資給付,請依該部107年11月8日勞動條2字第1070131393號令略以,「總統副總統選舉罷免投票日、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投票日及公民投票日」, 具投票權且該日原屬工作日之勞工,應予以放假一日;原毋須出勤者,不另給假給薪。所稱放假一日,指午前零時至午後十二時連續二十四小時。雇主徵得勞工同意於該日出勤者,應加給該工作時間之工資,且應不妨礙其投票。具投票權且該日原屬勞動基準法第三十六條所定休息日或例假之勞工,本得行使投票權,爰不另給假。雇主徵得勞工同意於休息日出勤者,應依勞動基準法第二十四條第二項規定計給工資,且應不妨礙其投票。本解釋令自即日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