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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使用中車輛,辦理停駛或報廢,稅費可停徵

  • 公告期限:111-05-25 14:37
分類政令宣導
公告日期111-04-25 14:37
公告單位高雄市區監理所-旗山監理站-第四股
內容車主請注意!111年自用車牌照稅開徵期為4月1日至5月3日止,請尚未繳納稅費之車主,如期繳納,避免逾期受罰!
旗山監理站莊焜楠站長表示,汽機車排氣量151c.c.以上者,除每年4月須按期繳納牌照稅外,7月份也須按期繳納汽燃費,倘車輛不使用,建議車主可將號牌及行車執照繳回監理機關,辦理停駛或報廢,同時結清積欠的違規罰鍰、汽燃費及牌照稅(計算至停駛或報廢前一日),停駛期間或報廢後,即可停徵牌照稅及汽燃費。
莊焜楠站長提醒車主,如車輛辦理停駛期限最多不得超過1年,逾期會被註銷牌照,須重新領牌,才能再行駛(停駛超過3個月,復駛另須臨時檢驗合格)。辦理車輛報廢,則無法再申領牌照使用。一旦辦理「停駛」或「報廢」後,車輛仍無牌照行駛道路者,依法將處汽車所有人新臺幣3,600元以上10,800元以下罰鍰,並禁止其行駛。
承辦單位:旗山監理站第一股
聯絡人:徐仁杰股長
聯絡電話:07-6613711分機10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