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車輛復駛注意事項

  • 公告期限:108-09-09 09:07
分類公告訊息
公告日期108-08-09 09:07
公告單位高雄市區監理所-苓雅監理站-第一股
內容當車輛辦理停駛後,停駛期間最久為1年,在1年內,當車主有用車需求時,可以向原本停駛的監理單位申請復駛。辦理復駛前,提醒市民朋友,倘您的愛車符合下列情況,應先辦理車輛檢驗,惟因車牌尚保存在監理單位內,所以必須請市民朋友至監理單位申請臨時號牌,放置於車輛上以供警察查驗:
一、 停駛期間超過三個月。
二、 汽車車齡超過十年或機車車齡超過五年辦理停駛,並在停駛期間車輛辦理過戶者。
三、 超過指定檢驗日期者。
四、 因機件損壞原因辦理損壞報停者。
根據道路交通安全規則第26條規定,汽機車因故停駛期限最多不得超過1年,逾期即將牌照註銷,經苓雅監理站108年1-4月統計,停駛逾期註銷率均達15%以上,該站提醒市民朋友,辦理復駛登記時,需檢附原停駛登記書、有效期間超過30日以上之強制汽車責任保險證、車主證件及繳納當年度相關稅金!如有相關問題,歡迎電洽:(07)2257812分機2131或2108諮詢處理。
聯絡人: 蔡聰明股長
電話:(07) 2257812-2131
傳真:(07)2256544
地址:高市苓雅區安康路22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