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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108年11月起,代檢廠可同時辦理定檢及變更設備檢驗服務喔!

  • 公告期限:109-11-29 14:44
分類政令宣導
公告日期108-11-29 14:44
公告單位高雄市區監理所-車輛管理科
內容為因應當今社會的忙碌生活及日新月異的科技水準,交通部公路總局不斷地提供更多便民、省時的監理業務措施。自108年11月1日起,民眾至代檢廠辦理車輛定期檢驗,可同時在代檢廠辦理車輛設備變更檢驗登記,不用再至監理所變更檢驗了。
高雄市區監理所所長陳崑山表示,轄管31家代檢廠均可辦理定檢及變更後換照服務,變更項目包含蓬式變更框式、拆除備胎架、拆除昇降機、拆除防撞桿、拆除冷凍機、拆除置放架、拆除空壓機、拆除HID及LED頭燈或光型及車身顏色變更等。
陳所長特別提醒設備有變更的車主應依規定辦理變更,若有違規將依違反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16條第1項第2款規定:「…擅自增、減、變更原有規格致影響行車安全」,處汽車所有人新台幣900元以上1,800元以下罰鍰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