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註銷車輛 不要趴趴走 應重新檢驗領牌才能上路

  • 公告期限:110-03-19 08:30
分類政令宣導
公告日期110-02-19 08:30
公告單位高雄市區監理所-旗山監理站-第四股
內容當車輛逾檢驗期限六個月以上還未檢驗時,會被監理機關依法註銷車輛號牌,在未驗車重新領牌前車子開在道路被查獲,除處罰汽車未領用有效牌照於道路停車者外,並應補繳自註銷牌照日至查獲日應納的汽車燃料費及牌照稅。另依使用牌照稅法第28條規定,牌照稅並處以應稅額2倍以下罰鍰,常有車主因牌照被逾檢註銷後,仍照常在路上趴趴走,等到被取締查獲,需繳納大筆的牌照稅及罰鍰時,才驚覺“代誌大條”了!
旗山監理站站長楊財惠表示,為免被處罰,請按規定時間定期檢驗,若是車輛牌照因逾檢被註銷的狀況時,請儘速向監理單位辦理繳回號牌重新驗車領牌後再上路,以免行駛道路被查獲而受罰。如果車輛老舊不堪使用則辦理報廢。
楊財惠說,依據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12條規定,使用吊銷、註銷之牌照行駛者,處汽車所有人新臺幣3,600元以上10,800元以下罰鍰,併禁止其行駛,牌照當場扣繳之。
承辦單位:旗山監理站第3股
聯絡人:簡連春股長 
聯絡電話:076613711分機30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