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檢驗定期,安全可期

  • 公告期限:109-06-18 18:50
分類政令宣導
公告日期108-06-18 18:50
公告單位高雄市區監理所-車輛管理科
內容汽車所有人應依行照上指定檢驗日期驗車,才能確保用路人及行車安全。逾期檢驗不僅會有違規罰鍰,超過6個月以上還會註銷牌照,且對於用路人及行車也極不安全。
高雄市區監理所所長陳崑山表示,車輛指定檢驗日期載明於行車執照上,汽車所有人應於指定檢驗日期前、後1個月內持行車執照、新領牌照登記書(自用小型車免附)向公路監理機關申請檢驗;又道路交通安全規則第36條規定,汽車檢驗應按指定日期至公路監理機關檢驗場所或指定地點接受檢驗,不須車輛所有人親自辦理,亦不須憑通知單方可申請檢驗;逾期6個月以上者,註銷其牌照。若汽車逾期檢驗未註銷牌照之前,仍可以去代檢廠驗車並繳交違規罰鍰。
高雄市區監理所提醒車主,車輛應按時定期檢驗,確保用路人及行車安全,才能快樂平安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