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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新制 6月1日上路,未裝行車視野輔助系統最高罰 2.4 萬、拆除消音器加重裁罰

  • 公告期限:110-07-15 15:28
分類政令宣導
公告日期110-06-15 15:28
公告單位高雄市區監理所-車輛管理科
內容6月1日起,依新修正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18條之1,大型車未依規定裝設行車視野輔助系統者,處汽車所有人12,000元以上24,000元以下罰鍰;行車視野補助系統無法正常運作,未於行車前改善,仍繼續行車者,處汽車所有人9,000元以上18,000元以下罰鍰,並均責令其參加臨時檢驗。
又同條例第43條對於汽車駕駛人拆除消音器或以其他方式造成噪音之處罰,除原處6,000元以上24,000元以下罰鍰外,新增1年內再度違反者,併處吊扣其駕駛執照 6 個月及吊扣該汽車牌照期限由3個月延長至6個月之加重處罰;另外,依同條第一項、第三項所列「蛇行、嚴重超速、惡意逼(擋)車、道路上競駛(技)」等危險駕駛行為,除處罰鍰外,吊扣汽車牌照期限由3個月延長至6個月。
高雄市區監理所陳崑山所長表示,行車視野輔助系統為重要行車輔助設備,國內22.4萬輛大型車輛皆已全數裝設行車視野輔助系統,道安資料顯示109年全年大型車左右轉彎造成機車、自行車、行人之死亡人數,較107及108年同期減少11人(約減少18%),已發揮安全成效,甚至可以成為提供行車事故調查重要佐證資料。
陳所長更呼籲駕駛人應避免危險駕車行為,並隨時注意行車視野輔助系統之狀況、善用輔助系統效能,養成擺頭查看輔助系統畫面、各式照後鏡以擴充間接視野的良好習慣,來減少大型車輛轉彎時的視野死角及內輪差潛在危險,提升車輛行車安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