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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然人車輛,可申請住居所或業處所地址!

  • 公告期限:110-05-30 08:16
分類活動訊息
公告日期110-04-30 08:16
公告單位高雄市區監理所-車輛管理科
內容民眾小陳想問監理機關,公司名下的車輛,可不可以新增住居所或就業處所地址。
高雄市區監理所所長陳崑山表示,依據「公路監理電腦系統車輛車籍及駕駛人駕籍增設住居所或就業處所地址作業注意事項」第4點規定,申請住居所或就業處所,對象限定以個人名義登記之汽、機車牌照者或駕駛人。所以,自然人可申請住居所或就業處所地址,公司行號不得申請住居所或就業處所地址。
監理所提醒您,公司行號營業地址如有變更,應先向主管機關申請變更登記,再檢附相關證件至監理機關辦理地址變更。如有相關問題可電洽(07)361-3161轉分機105,將有專人為您解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