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障礙情形報考車種:
- 視覺機能障礙者:其優眼視力裸視達0.六以上或矯正後達0.八以上者僅得報考輕型或普通重型機車駕駛執照為限,其視野達一五0度以上者並得報考小型車普通駕駛執照。
- 聽覺機能障礙者:經矯正後其優耳聽力損失在九十分貝以上者僅得報考機車駕駛執照及小型車駕駛執照。
- 聲音機能或語言機能障礙者:其聲音機能或語言機能喪失,完全無法以聲音與人溝通者(即重度障礙)得僅報考機車駕駛執照及小型車駕駛執照。
- 肢體障礙者:
- 雙手手指殘缺且其中一手手指或手掌未全缺者得以一般車輛報考輕型或普通重型機車駕駛執照及小型車駕駛執照,如其無下列情形之一者亦得報考大型車駕駛執照:
- 雙手大姆指全缺者。
- 雙手食指及中指均欠缺二節以上者。
- 雙手無名指或小指中有一指全缺或機能全廢且食指或中指亦有一指全缺或機能全廢者。
- 雙手大姆指及中指萎縮有顯著機能障礙,不能伸屈自如者。
- 雙手食指及中指萎縮有顯著機能障礙,不能伸屈自如者。
- 雙手中有一手腕關節以下萎縮有顯著機能障礙,不能伸屈自如者。
- 雙手手指或手掌殘缺,任何一手握力不足十五公斤者。
- 四肢中欠缺任何一肢者,經加裝輔助器具後操作方向盤自如者,應以自動排檔車輛或特製車報考輕型或普通重型機車駕駛執照。報考小型車普通駕駛執照者,依下列規定辦理:
- 左手殘缺或右手殘缺經加裝輔助器具後不借外力支持能自行處理日常事務者,應以方向盤加裝扣環之自動排檔車輛報考。
- 左下肢欠缺且右下肢健全者經加裝輔助器具後不借外力能自力行走者,以自動排檔車輛報考。
- 左下肢欠缺且右下肢機能障礙者經加裝輔助器具後不借外力能自力行走者,以特製車報考。
- 右下肢欠缺,左下肢健全或機能障礙者經加裝輔助器具後不借外力能自力行走者,以特製車報考。
- 其他肢體欠缺情形者,經加裝輔助器具後不借外力能自力行走者,一律以特製車報考。
- 軀幹及四肢未欠缺,惟受先天性及後天性之病害致機能障礙者(如四肢不全痳痺、軀幹機能障礙致
站立或步行困難者等)經加裝輔助器具後,能自力行動者,得以自動排檔車輛或特製車報考小型車駕駛執照與輕型或普通重型機車駕駛執照。但符合下列條件之一者得以一般輕型普通重型機車報考輕型或普通重型機車駕駛執照或得以一般汽車報考小型車駕駛執照:
- 不借助輔助器具或人力等外力,能自力行走者。
- 能蹲立自如者。
- 就不經改裝之一般車輛,能操作自如者。
- 雙手手指殘缺且其中一手手指或手掌未全缺者得以一般車輛報考輕型或普通重型機車駕駛執照及小型車駕駛執照,如其無下列情形之一者亦得報考大型車駕駛執照:
- 報考汽、機車普通駕駛執照:擇用自動排檔車輛或特製車輛(不限屬報考人所有)報考。經考驗合格後,應於駕駛執照註明其報考使用車輛種類作為持照條件限制。
- 報考小型車職業駕駛執照:擇用自動排檔車輛或特製車輛(需自備,但不限屬報考人所有)報考。經考驗合格後,應於駕駛執照註明其報考使用車輛種類作為持照條件限制。其自備車輛規格如下:
- 符合小型車職業考照用車標準以上者,在職業小型車考驗場考驗。
- 符合小型車普通考照用車標準以上者,在普通小型車考驗場考驗,並仍應考驗「曲巷調頭」項目。
特製車之改裝、檢驗領照程序:
- 改裝:應由經政府登記合格之汽機車修理業或汽車及其零件製造業或機車及其 零件製造業或領有工廠登記證,其主要產品包括身心障礙車輛裝配、承修等業者為之。改裝完成後並由該合法業者填具改裝說明書。
◆ 改裝說明書之內容應包括下列各項:
1. 改裝說明圖:
(1) 牌照號碼(未領牌新車免)。
(2) 廠牌。
(3) 型式。
(4) 出廠年月。
(5) 車身或引擎號碼。
(6) 車主資料。
2. 改裝部位及方法(含改裝零件及材質說明)。
3. 改裝日期。
4. 改裝廠商負責人、改裝者之簽章。 - 檢驗及領照程序:
車主填具汽車變更登記書,並檢附下列證件,逕向當地公路監理機關檢驗變更手續。
1. 新領牌照登記書車主聯。
2. 行車執照。
3. 汽車改裝說明書。(機車免附)
4. 車輛改裝之合法業者公司或商業登記證明文件影本。
◎ 公路監理機關同意辦理變更登記後,應於行車執照上記載特製車改裝部位。 - 特製車變更為一般車輛:請於拆除原改裝之特殊裝備後,向當地公路監理機關辦理變更登記與檢驗。
身心障礙鑑定申訴:
公路監理機關必要時得邀集專科醫師、身心障礙者協會代表、監理機關等相關代表組成鑑定小組處理身心障礙者報考汽、機車駕駛執照之申訴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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