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增購全新車輛及營業車輛過戶線上申辦操作說明(下載)

汽車貨運業、汽車貨櫃貨運業、小客車租賃業、小貨車租賃業

  • 應備文件:
    1. 申請書(敘明車輛種類及數量)一份(格式不拘)。
    2. 公司、行號主管機關核准登記之公文(公司含登記表)影本。
    3. 該業同業公會核發有效會員證影本。
  • 注意事項:
    1. 應結清公司所有車輛之汽車燃料使用費、違章案件。
    2. 最近六個月內無違規營業受處分之紀錄。
    3. 資本額及停車場應足夠增車之需要。
    4. 經核准後應於六個月內辦妥登檢領照手續,並得於期限屆滿前申請延期一次六個月。
遊覽車客運業 依據交通部82年11月25日交路字第042803號函訂頒之「遊覽車客運業增車補充規定」及公路局106年4月12日路運綜字第1060040622號函辦理。
  • 應備文件:
    1. 申請書(敘明車輛種類及數量)1份(格式不拘)。
    2. 最近1年營業人銷售額與稅額申報書影本。
    3. 公司、行號主管機關核准登記之公司(公司含登記表)影本。
    4. 該業同業公會核發有效會員證影本。
    5. 車輛債權人(銀行或債權公司)出具之繳款正常證明書。
    6. 營業額證明文件相同期間之派車單及租車契約。
    7. 營業計畫書
      1. 申請增車之事由。
      2. 市場供需分析。
      3. 財務計畫。
      4. 營運及安全管理。
      5. 承諾事項。
      6. 其他應主管機關要求補充事項。
  • 注意事項:
    1. 應結清公司所有車輛之汽車燃料使用費、違章案件。
    2. 最近6個月內無違規營業受處分之紀錄。
    3. 資本額及停車場應足夠增車之需要。
    4. 以1年1次為限(交通部83年11月19日交路字第039438號函:同業以過戶方式增車,免受1年1次之限制)。
    5. 最近1年平均每車營業額在新台幣180萬以上,不滿240萬元者,按業者遊覽車總數(不含專辦交通車車額)15%申請增車。240萬元(含)以上者,按25%計算。
    6. 車額經計算不滿整數者,得予進整。
    7. 如公司有專辦交通車者,其營業額計算應將專辦交通車營業額扣除。
    8. 以業者已擁有1年之車輛總數及其營業紀錄為審查要件。
    9. 應結清公司所有車輛之汽車燃料使用費、違章案件。
    10. 經核准後應於6個月內辦妥登檢領照手續,並得於期限屆滿前申請延期1次6個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