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監理業務

動力機械應先向公路監理機關申請登記領用牌證,並比照道路交通安全規則第80條之規定申請核發臨時通行證後,方得憑證行駛道路。

應備文件 

  • 新申請臨時通行證 
    1. 動力機械臨時通行證申請書。
    2. 動力機械裝載圖(查核動力機械軸數及荷重是否相符)。
    3. 動力機械新領牌證登記書影本。
    4. 公司行號主管機關核准登記之公文(公司含登記表)或公司行號核發之登記證明書影本。
    5. 於申請通行證行駛期間有效之強制汽車責任保險證影本。
    6. 勞動檢查機構之檢查合格證影本(屬勞工安全衛生規定之危險性機械者檢附)。
    7. 依法領有公司、商業或工廠登記證明文件之合法汽車修理業者出具4個月內保養紀錄表影本,其保養檢查 項目為道路交通安全規則附件十八。
  • 續領臨時通行證 
    1. 前述新申請第1、2、4、5、6項證件影本及第7項4個月內保養紀錄表影本。
    2. 前次核發之臨時通行證影本(無法提供者以新申請案件辦理)。

注意事項 

  • 核發有限期限一次為6個月以內行駛道路之臨時通行證;申請續發須各項條件無異動,並於到期前1個月才得辦理。
  • 總重量逾3.5公噸之動力機械,其駕駛人應領有大貨車以上之駕駛執照。但自101年1月1日起,重型及大型重型之動力機械,其駕駛人應領有聯結車駕駛執照。
  • 大型重型動力機械或方向盤非在左側之重型動力機械,應配備標識之前導及後衛車輛隨行。方向盤非在左側之普通動力機械,自中華民國115年1月1日起,亦同。
  • 應審核文件須加蓋公司及負責人印章,另檢附之文件如為影本者,須加註「與正本相符」字樣。

動力機械分類與定義 

  • 普通動力機械:總重量42公噸以下且其全長、全寬及全高尺度符合第38條規定大貨車尺度限制之動力機械。 
  • 重型動力機械:總重量逾42公噸但在75公噸以下,或42公噸以下其全長、全寬及全高尺度逾第38條規定大貨車尺度限制之動力機械。 
  • 大型重型動力機械:總重量逾75公噸之動力機械。 

說明:動力機械依其總重量及規格分類(道路交通安全規則第83條3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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