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監理業務

應備證件

  1. 公司或行號登記證明文件。(應符道路交通安全規則第16條規定)
  2. 印章。
  3. 牌證各項異動登記書1式2張。
  4. 原領之新領牌證登記書(車主聯)。
  5. 讓渡證明文件(轉讓變更登記時件附)。【讓渡證明應詳實記載轉讓動力機械之牌證號碼、雙方公司、行號登記名稱、統一編號、地址等資料及蓋妥大小印章。】
  6. 勞動檢查機構核發之檢查合格證明文件(屬勞工安全衛生法規定之危險性械者檢附,審查完畢影印存檔正本發還)。【轉讓變更登記者,所檢附之勞動檢查合格證明,須為受讓人名稱。】
  7. 警察機關報案證明單(動力機械牌證失竊時檢附)。
  8. 代辦人之國民身分證正本。

辦理方式: 櫃台直接辦理

 辦理地點:

高雄市區監理所(1樓):服務電話(07)361-3161轉105、107

旗山監理站:服務電話(07)6613711轉113,114